合肥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合肥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Hefei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F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合肥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产品检测及教育单位在自愿结成的具有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合肥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单位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C-13栋4楼4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合肥市食品行业发展规划等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二)调查、研究和分析合肥市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意见建议,积极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总结推广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的先进管理制度、科学方法和应用技术;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发布行业信息;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报告;
(五)开展食品与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品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
(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的推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研专家与生产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实施食品行业的驱动创新;
(七)总结和交流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学习交流,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八)推进行业实施人才战略工作,协助企业会员开展人才引进、选拔、推荐、评价工作。组织人才培养、技能培训、技能竞赛,为行业培养人才,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九)参与或经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食品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
(十)组织、协调食品行业企业的横向联系与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食品行业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物资交流等各项活动,发挥食品行业的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一)协助政府贯彻国家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政策,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任务,推进社区食品安全宣传站的建立;
(十二)积极开展食品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及建立行业诚信经营公约;
(十三)发展食品行业的公益事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十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十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十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调查研究、数据统计、行业自律、培训交流、行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四)近三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本行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会长不兼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由秘书长担任。本会副会长设置为5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