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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行业协会争议规则

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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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对违规违法经营者进行惩戒,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零售行业健康和谐及可持续发展,依据《合肥市食品行业自律公约》,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合肥市食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事项处理。

二、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协会的争议处理规则。

三、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有关主管单位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对行业的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四、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协调及内部裁决。

五、因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引发争议,或因行业内企业违规违约发生争议时,根据当事人要求,协会进行民主调查取证协调解决。

六、协会处理争议事项中,若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将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处理。

七、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1.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法解决。

2.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3.协会调解失效时,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行业违规违约事项惩戒办法

1.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要求协会调查。

2.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协会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3.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4.通过协会媒体,网站和其他社会媒介公示其违约行为。

5.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零售企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号召、组织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向社会公布其违规行为,必要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九、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办法修订、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十、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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