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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行业协会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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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食品零售行业食品质量的检查,掌握食品零售行业质量总体情况,保障食品零售行业食品质量,保证广大民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新版《食品管理法》,企业应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特制定本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一、加强对食品零售行业的食品质量管理,保障广大民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新版《食品管理法》,结合我省行业实际,联合食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质量检查。

二、对食品零售行业企业的食品购进、储存、调配和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省市及各区县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法采取“飞行检查”方式

四、质量检查内容:

1.食品零售行业企业食品采购、验收、保管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完成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2.食品零售行业药房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有传染病及可污染食品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

3.食品零售企业必须制定食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定食品购进管理制度、食品验收管理制度、食品储存食品管理规定、食品陈列管理规定、执行食品的管理规定、食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的规定,食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卫生管理规定等。

4.食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食品。

5.食品零售企业购进食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清单

(1)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

(3)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

(4)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5)合同票据

6.食品零售企业购进食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食品购进记录,食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食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7.食品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注明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食品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8.食品零售企业应放置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仓库,并根据食品储存要求做到设置常温库(10-30度),阴凉库(低于20度),冷库(2-8度),各零售店铺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并设置阴凉区。

9.食品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应对仓库进行巡查,并做好温湿度记录,每次温湿度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节。

10.食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及零售企业门店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管管、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与生活区分开。

11.食品零售企业仓库应配备相关设施设备,自动检测温湿度设备,安全用电照明设备,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鼠设备。

12.食品零售企业仓库应实行色标管理,合格的库区为绿色,待验区及退货区为黄色,不合格食品库区为红色。

13.食品零售企业在库食品与地面、墙应有相应的间距式隔离措施,食品与强、屋顶与地面的间距应不小于10cm,食品堆垛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

14.企业在库食品应按批号对方,食品与非食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食品以及危险品应与其他食品分开存放。

15.食品零售企业门店,进行食品调配、食品服务和从事经营活动。

16.食品零售企业门店销售食品应当向购买的顾客正确说明食品的性能,用法、用量,禁忌等事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17.食品零售企业门店销售食品应实行食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注意收集门店销售食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五、本质量检查制度由合肥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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