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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

时间: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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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

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病毒无情,人有情。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稳定,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既是全体经营者的应尽义务,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战“疫”大考,需要全社会携手努力、共克时艰、勇毅担当。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加强自律,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虚假价格承诺等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

四、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擅自提高佣金和配送服务费标准,不得低价倾销、无序扩张、恶意竞争。

七、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执法力度,从严从快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安徽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皖市监价〔2022〕3 号)规定,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线上、 线下销售的基本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用品等,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可作为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 2022 年3 月 19 日(含当日)前 3 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二)2022 年 3 月 19 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 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 (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


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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