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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姜鸿杰解读《合肥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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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姜鸿杰

解读时间:2020年7月1日

解读政策:合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试行)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19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两个重量级的文件,国务院发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等文件,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食品安全监管和抽检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我局组织起草了《办法》。

《办法》编制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章(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内容。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机制,保障我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质量,有必要出台《办法》规范我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27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规定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可参照制定相关规则。

我局于2020年3月份起草《办法》,2020年4月8日起,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征求《办法》意见,未收到修改反馈意见。2020年5月18日,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经集体审议并讨论修改,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2020年6月23日,经市司法局审查,《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准予登记。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机制,保障我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质量。


五、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目的与原则。阐述了《办法》的目的、依据、承检机构开展抽检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是明确承检机构应当具备的能力与要求。规定了承检机构应当具备的检验检测资质、能力和管理制度;承检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工作要求和禁止行为以及需要主动报告的情况。

三是明确考核与管理的具体内容。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检机构开展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等具体内容。

四是明确责任与处理。规定了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及承检机构整改程序和期限。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向社会公众宣贯《办法》内容,加强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的管理,要求承检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完善制度、提高能力、规范行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客观、公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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