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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时间: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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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包括网络电商)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网络经营者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米面油蛋奶蔬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和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的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要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


八、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密切关注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变动,重点关注各类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药店等场所的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市民可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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