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姜鸿杰解读《合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20-07-01

阅读:0

字体:[] [] []

打印

解读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姜鸿杰

解读时间:2020年7月1日

解读政策:合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试行)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总体目标中提出:到2020年,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责任,充分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出台了《规则》。

《规则》编制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15号)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等规定内容。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43号)要求,自2020 年起,按照全市每年安排的食品抽检监测数量不低于6批次/千人的标准,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任务量超过3万批次。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充分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出台《规则》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23日,《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颁布实施,规定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制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

我局于2020年3月份起草《规则》,2020年4月2日起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反馈意见。2020年5月18日,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经集体审议并讨论修改,最终形成《规则》送审稿。2020年6月28日,经市司法局审查,《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准予登记。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问题导向”作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依据范围。阐述了制定《规则》的目的、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及分级规定。

二是细化流程要求。按照不合格食品复检异议工作流程,明确了申请人提出复检异议申请的范围、时限、材料等要求;备份样品的移交流程,复检工作的方法标准、费用承担,异议审核过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确定复检机构、通知答复等方面的时限要求。

三是规范监督管理。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复检异议中应当遵循的程序方法、登记要求及需要分析调查的情况。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向社会公众宣贯《规则》内容,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承检机构按照《规则》履行规定义务,加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协调,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复检异议工作。


Copyright©2021 合肥市食品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101802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