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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餐具抽检不合格如何定性处理?

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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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局答复:餐具抽检不合格如何定性处理?



     经监督抽检,餐具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请问案件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还是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更准确?
  附:《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食品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具体应根据被抽样单位类型确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10-2


总局答复: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罚依据


 问 


关于农产品抽检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关问题

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体户以及超市等企业进行一年多次的农产品抽检,对于个体户以及超市等企业售卖的农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区局法制科则是要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起罚就是五万元。

对于香蕉、豇豆,只进货不到四十斤,甚至只有十斤的商户,处以五万元罚款是否处罚过当?后法制科考虑到处罚过重的情况,要求想办法找减轻情节,但即便减轻,也无法做到五万元减到五千元的情况。
现向总局领导咨询,对于个体户销售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是否只能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区局法制科答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适用生产企业和农村合作专业社之类的,个体户不适用该法,应该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若真如此,同样的违法行为,作为个体户的处罚力度为五万以上,而合作社等所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经营主体起罚则是二千元,此处罚区间是否合理?且对于法律位阶问题,显然法律高于办法,如果主体适格,处罚适度,是否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09-02


总局答复: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抽检不合格如何定性处罚?

留言日期:2022-07-26

问:食品安全抽检中,某企业生产的某品牌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8日)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此种情况,若对该企业处罚,其定性、处罚依据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或者其他法?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则上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具体应根据不合格项目、不合格项目的相关标准规定等情况综合研判,建议咨询当地市场监管稽查部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07-29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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