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卤肉更好看,店家加了一味“料”,结果...

时间: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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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都有几家上年头的卤肉店,被附近邻里和资深老饕们所追捧。但是,你也许不知道,一不小心这些熟食就可能会给我们的健康带来很大风险。部分不法商家为了卤肉的颜色鲜亮,在制作中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近日,周口中院对郭某在食品中违法添加亚硝酸钠案件进行审理。


郭某在周口市商水县经营卤肉店,自制销售猪蹄、猪脸、猪耳朵等熟食。2020年9月5日,商水县公安局练集派出所民警在其熟食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后并经检测,郭某生产、销售的卤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4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2月17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被告郭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后,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郭某在熬制卤肉过程中违法添加亚硝酸钠,生产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周口中院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45000元,并在周口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在商业利益的诱惑面前,诚信守法,做良心食品,绝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在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商家自律三方协作下,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文字来源:豫法阳光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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