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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批次食品被通报不合格!速看

时间: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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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等14类食品15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49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



现将不合格样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01

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佳源广场店(合肥)销售的汪丫(汪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2

池州市贵池区青阳路农贸市场王连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03

巢湖市惠又多生鲜超市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04

六安市霍山县乐尔辉超市鑫港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5

亳州市涡阳县许记海鲜店销售的皮皮虾(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6

宣城宁国市宁阳中路中心农贸市场二楼蔬菜区34-36号赵政龙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7

蚌埠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市北仑通州农业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W),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市北仑通州农业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源性食品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药物残留超标。


二、甲氧苄啶

甲氧苄啶是合成的抗菌药和磺胺增效药。具有抗菌谱广、性质稳定、体内分布广泛等优点。目前,我国已批准使用的甲氧苄啶,是作为增效剂与磺胺类药物联合使用。动物产品的甲氧苄啶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但长期大量摄入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导致胃肠道反应、皮肤过敏症状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规定,甲氧苄啶在鱼等动物产品中残留限量为50μg/kg。黄鳝中检出甲氧苄啶残留超标可能为养殖者未严格遵守用药休药期等相关规定而导致。


三、倍硫磷

倍硫磷属中等毒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对作物具有一定渗透性,杀虫广谱、作用迅速。适用于防治水稻、棉花、果树、蔬菜、大豆上的多种害虫,对螨类也有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倍硫磷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豇豆中倍硫磷残留量超标,可能为种植者未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用量使用,或者使用后未严格落实农药使用后安全间隔期有关规定而导致。


四、三唑磷


三唑磷为广谱有机磷杀虫剂、杀螨剂、杀线虫剂,主要用于防治果树、棉花、粮食类作物上的鳞翅目害虫、害螨、蝇类幼虫及地下害虫等。按照我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三唑磷为中等毒性农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豇豆中检出三唑磷可能是种植户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导致。


五、镉


镉,有色重金属元素,是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是人体非必需元素,在自然界中常以化合物状态存在,一般含量很低,正常环境状态下,不会影响人体健康。当环境受到镉污染后,镉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起慢性蓄积性危害,长期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脏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食品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造成。


六、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杀菌剂,兼具保护和治疗作用,可用于防治黄瓜、茄子、番茄、洋葱等的灰霉病,莴苣、辣椒的茎腐病,油菜菌核病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七、铅(以Pb计)


铅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时未对原料进行严格验收或为降低产品成本而采用劣质原料,导致生产原料或辅料中的铅带入;也可能是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设备、容器、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食品。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

编辑:余凯

审核:老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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