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行业协会党支部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严格遵守党费管理规定,做到收缴及时、足额,管理认真、规范,使用合理、严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共产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二、交纳党费比例严格按中组部规定执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自觉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比例足额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支委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或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照规定、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立即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支部每季度要及时将所收缴党费全额上缴上级党组织,并于当年的12月底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